或者,当一个人没有经过法律科班学习和训练,如复转军人进了法院,也会在边学边干的过程中耳濡目染地获得一定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
我国1929年《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依习惯。尚海涛:《中国民间法研究学术报告》(2009年),载《山东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期。
[82]如波斯纳认为:判例法法律规则有利于促进效率。历史法学派就以这种方式参与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8]Ernst Andersen, The Renaissance of Legal Science After the Middle Ages,Kobenhavn: Juristforbundet; distributed by Martinus Nijhoff, The Hague.,1974, p.21. [9][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2页。[65]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230页。[9]因此,考察王室法中的习惯法更具典型意义。
《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萨克森明镜》是一部源头性的法律著作,它不是对任何已经见诸于文字的法律条文的抄录和解释,而是对实践中存在着的大量法律习惯的系统汇编。实际上,儒家、道家、法家的思想各有所长,但也各有所短,如果独尊一家、单独使用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
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尽管在中央文件和媒体中屡被提及,但法治改革的步伐及具体法律的制定较为滞后,实质法治也相应滞后,具体执行同样遇到种种困境①,影响到了其他领域的改革,由此难以形成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的全方位联动改革和综合治理。 注释 1 例如,土地流转在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就已给出,到现在还没有制定法律条款来具体执行。其次是法律法规体系逐渐建立健全。8 法治、民主和分权三者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详细讨论,见王一江:国家与经济,《比较》,第18辑,2005年。
当然,法治还要赋予公民个人权利,同时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1979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强调,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
过去30多年中国的法治发展受制于政治、社会、经济体制结构和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法治状况只能随着外部环境起伏,而外部环境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改革的方向和力度。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的目光主要投放在经济领域的改革上,法治改革的步伐及具体法律的制定严重滞后,实质法治更为滞后。那么,民主要靠什么来保证呢?靠分权(或放权),分权保障了一定的民主。
13 司法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维系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和谐。深化司法改革,保证司法独立。其实,任何动物都有两重性,既有残酷争夺的一面,也有舔犊之情。第一,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为政府立法项目和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无论是英国1991年颁布的《公民宪章》,还是美国1994年颁布的《顾客至上:服务美国民众标准》,都是旨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准的重要措施。7 邓小平: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1986年9月3日),《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
建立有限政府,关键是要让公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民众的监督。9 这部宪法并恢复了被1975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所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原则。
为什么要强调依法治国?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根本制度基础,主要用来约束政府以及个人的行为。宪法不仅是一个文本,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其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对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约束等如果不能在实践中真正落到实处,那么法治还是空谈。尽管还没有上升到现代民主法治的高度,但是与改革前极度扭曲的国家治理体系相比,无疑已经有了质的转变。由于经济社会活动方面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而往往需要采用分散化决策的方式,再加上个体的自利性,为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需要给予人们尽可能多的自由选择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回顾 改革开放以后,经历了十年文革梦魇的中国,开始重新擎起民主法制的旗帜,对过去否定法律、轻视法律、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政策就是法律等错误思想和做法进行系统纠偏。关于综合治理的思想,老子其实也谈到了,也就是: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
其次,要正确处理行政与司法的关系,防止司法行政化以及行政对于司法的干预,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机关的垂直化管理将斩断其与地方权力部门之间的利益输送纽带。法治是一个以多数人和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
14 商鞅在国都集市南门外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招募民众谁能把这根木条搬到集市北门,就奖十金。其实,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Olson, M., The Power and Prosperity, Outgrow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s,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0. 6 对法治与市场的紧密关系的详细讨论,见钱颖一:市场与法治,《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0年第3期。与此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市场的立法不是越多越好、越细越好,而是宜粗不宜细,因为这里面是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如果一个法律难以执行、监督成本过大,那么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理念,就说明中国在封建主义时期不是法治社会,最多只能算是法制国家。如果法治改革不推进,必定会严重影响其他领域的深层次改革。因此,法治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之间具有很强的动态互动内在逻辑关系。与此同时,法治与民主政治也是密切相关的,是民主深化发展的需要。
但与此同时,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日益膨胀,于是作为保障私权不受随意干预和破坏而存在的公法开始逐渐全面崛起。同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则从基本人身权扩展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市场和社会的自治力在此过程中从而也开始得到培育,大量涉及环保、医疗、宗教、慈善等各领域的维护私人和团体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开始出现。
如同习近平2012年12月在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纪念会上指出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制,而在于法治是否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民主是中国跳出兴亡历史周期律④的必由之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999年,国务院就曾颁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将依法行政界定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明确了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内在基本要求。所以,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政府,大量减少直至消除政府角色越位和错位的现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就确定了的法治方针,而其中有法可依则是改革开放之后填补法制空白或盲区的首要方针,由此进入了一个立法爆炸期。三是在行政改革上,破官僚优服务。
如果政府行为不受法律制约和约束,独立的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就没有根本的保障,那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12 第三是政府依法行政得到一定推进。
具体来说,包括政府部门之间分权,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分权,政府和民间的分权,以及民间内部、不同群体、不同人之间的分权,即不让财富和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或利益集团手上。中国的统一和国家统治体制的建立,可以说是法家的功劳。
前者要求在立法上改革现有制度,后者则要求完善执法和司法体制,建立更为有效的监督体系,两者都呼唤法治体制的建设与改革。相反,对于政府的立法则应该是越细越好,因为政府的公共行政有巨大的外部性,所以,随着中国政府从发展型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转变,与之相应的公法建设也要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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